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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施行供热用热条例 室温不达标可退费

   日期:2012-05-04     来源: 法制日报    
核心提示:《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其中许多规定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诸如供热期延长16天、取消滞纳金、测温退费等均备受关注。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其中许多规定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诸如供热期延长16天、取消滞纳金、测温退费等均备受关注。
 
  室温不达标可退费
 
  室温不达标,用户应该如何维权?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固定测温点,测温时应当使用符合规定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测温;供热单位不测温的,可以要求区或(市)县供热用热管理部门进行测温。
 
  双方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市)县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或者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复测。经测温确实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按不达标的天数进行退费。
 
  室温不得低于18℃
 
  取暖期的室温标准,是市民享受供热权利的基本要求之一。条例将供热温度由原来的室内温度不低于十六摄氏度,调整为室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使居民用户室温要求提高了2摄氏度。具体为,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
 
  条例还将供热期限由原来的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三十日调整为自当年十一月五日至次年四月五日,使供热期延长了16天。同时,授权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气温变化情况有权调整供热用热期。
 
  取消滞纳金的规定
 
  条例依法取消了收取滞纳金的规定,并在第二十八条作出重新规范:“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其中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用户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拆、装用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由供热单位进行管线改造。因用户原因无法停止供热的,由用户补交用热费用,并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条例规定,要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供热单位供热运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供热单位,责令其退出供热经营。要建立、健全供热用热服务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便民服务电话并设立便民服务机构和接待室,供热用热期内应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通过制度设置,加大了对供热单位的制约管理力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需将条例的要求切实贯彻,以达到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
 
(编辑: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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