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专利产品被别人原封不动地复制后心安理得地据为己有或稍加改动后也申请为专利产品,并大张旗鼓地在市场推销;诉诸法律后却发现“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只能眼睁睁看着侵权者胡作非为。这难道是地暖行业中一个无药可医的毒瘤?
侵权———五花八门 肆无忌惮
提到地暖行业的专利侵权现象,新疆宏迪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风林义愤填膺:“绕流有源四通阀是我已经拿到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业内某位人士了解到这个产品后,托门路、找关系,挖空心思地要把该产品弄到手。最后通过一位让我没法驳面子的朋友买走两套后,几乎不加任何改动复制生产,进而肆无忌惮地在行业内推销!”
舒倍特能源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健也有类似的遭遇:“国内某企业在对我们的地暖模块专利产品进行了细微的改动后冠以极具吸引力名字后就大张旗鼓地在业内推广。让我无语的是,这家企业在宣传这种‘革命性’产品时,几乎原封不动地引用了我们公司有关地暖模块产品的介绍———连我们公司的名字也照引不误:‘舒倍特地暖模块以聚乙烯为制作材质,产品无臭……’”
“金明塑料弯管卡是我的专利产品,但是现在地暖市场上的塑料地暖弯管卡大约有一半是未经我授权生产的侵权产品。”提及自己的产品惨遭仿冒,河北廊坊金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朋坤非常无奈:“我的10多项实用新型专利,被侵权的有三四项之多。”
记者在随机进行的采访中发现,类似于王风林、李健、刘朋坤的遭遇不胜枚举:北京新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安生的低温辐射电热膜过热保护装置几年前就被人仿冒了;南京天脉远红科技公司总经理黄国仓的铝板型环保干式地暖模块也遭多家企业抄袭;曼瑞德自控系统(乐清)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立楠的HR25系列混水中心专利产品自2006年投放市场以来被一比一模仿或抄袭者不计其数……
在接受采访的诸多专利受害者中,自认为“苦最大、仇最深”是山东联强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连强。王连强向记者控诉,自从他的专利产品———地板采暖专用隔热板于2005年推向市场以来,剽窃、仿造该专利产品技术的企业多达20多家,到目前为止,这些未经他授权的侵权产品已经从最初出现在山东省蔓延到现在的山西、河南、湖北、北京、天津、陕西等省。让王连强至今耿耿于怀的是,就在今年4月份于北京举行的国际暖通展上,北京的一个厂家竟然拿着仿冒王连强专利产品的地暖绝热板,和联强公司在同一展区中同时参加了一个推广活动……
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让上述受害者既无奈也感到难以理解。他们几乎是众口一词地向记者诉苦:这些现在看似很简单的专利产品,在研发之初耗费了他们巨大的财力和心血。在自己的产品没有推向市场之前,没有人想到去研发和生产,而凝聚着自己智慧和汗水的产品刚一推向市场,就立即遭到一窝蜂的仿冒。让他们感到困惑的是,偷了别人东西的人见人躲着走才合情理,可是偷了他们专利技术的这些人,尽管他们剽窃、抄袭的手段近于下作,可他们就像拿自家的东西一样心安理得,不仅不躲人,反而趾高气扬地、明目张胆地拿着仿冒别人专利产品的所谓新产品去做广告、参加展会。好几个人在向记者倾诉衷肠之余都不约而同地感慨:“地暖行业怎么会这样!”
维权———伤敌一千 自损八百
侵权行为如此猖獗,那就拿起法律工具向侵权者宣战呗!事实上,王连强和刘朋坤就曾经这样做了。可令人遗憾的是,王连强和刘朋坤的维权结果如出一辙———赢了官司,却输了钱。因为此,王连强和刘朋坤发誓:除非万不得已,将不会考虑借助法律维权。
2011年4月,不堪山东省淄博市某管业公司(简称“淄博管业”)侵害其地暖产品专利权的王连强,将“淄博管业”告上了淄博市专利局。王连强诉称,淄博管业未经其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了地暖专用绝热板产品,这种行为侵犯了王连强专利号为ZL200520082278.4的实用新型专利———地板采暖专用隔热板的专利权,并给其带来了经济损失,请求淄博市专利局依法处理。
对此,淄博管业早有准备,该公司辩称:被诉侵权的产品是国家专利局认可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专利号为ZL201020525396.9,该专利克服了现有技术的不足,特点在于散热均匀、传导热量迅速均匀,且由防水层……,由于该公司并没有实施王连强的专利产品,因此,王连强诉该公司的行为侵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于淄博管业貌似有理有据的辩解,淄博市专利局审理认为,尽管淄博管业和王连强持有的专利一样合法有效,但由于淄博管业的专利产品区别于王连强专利产品的地方,是“该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二者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亦即,淄博管业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王连强专利技术的全部特征,落入了王连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再加上王连强的专利早于淄博管业的专利,所以淄博管业制造、许诺销售地暖专用绝热板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对于这样一个对王连强来说大获全胜的官司,王连强虽然觉得很解气却高兴不起来———为了打赢这个官司他投入的精力物力太大了,这一度让王连强很纠结:这样做是否值得?王连强所打的另外一个官司也大同小异:胜诉了,可是侵权者毫无赔付能力———王连强连打官司所花掉的费用都捞不回来。
对于王连强虽赢犹输的遭遇,刘朋坤感同身受。刘朋坤说,他也有过两次通过法院起诉专利侵权的经历:其中一次通过调解得到了解决,而另外一次虽然对方被判赔偿20万元,但到现在都没有执行。让刘朋坤心里难以平衡的是,他为了打赢这些官司所付出的精力比开发一款新产品要多得多。因为这些痛苦的维权经历,刘朋坤最终得出结论:在当前的市场体制和法律体制下通过法律维权,只是一种理想,不仅难以避免“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结局,而且还可能遭人嘲笑。刘朋坤透露,地暖企业在维权过程中所遭遇的挫折,使得大多数企业和个人多选择了 “欲擒故纵”的策略———待侵权者发展壮大到有了赔偿能力时再进行清算。对此,业内人士指出,这种策略是高瞻远瞩,还是权宜之计,只能由时间来作出检验。
症结———专利审查不严 公众专利意识淡薄
眼睁睁地看着投机取巧者肆无忌惮地侵权却无可奈何,其症结何在?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专利侵权行为肆无忌惮的症结,不在维权难而在为什么会诱发这些侵权现象。
“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者———道德意识差、投机取巧成瘾是导致地暖专利侵权现象肆虐的直接原因。但专利技术含金量低、专利审查不严才是诱发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地暖行业性质比较恶劣的专利侵权行为多集中在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上,而没有集中在发明专利上。这既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的技术含量较低有关,也与专利审查不严有关,其中,后者是主要原因。
这位业内人士以王连强的案例分析说,由于国家专利局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规定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在国家已经授予王连强的专利A后,对于后来被王连强起诉侵权的产品B的专利申请,尽管产品B和王连强的专利A非常相像,尽管二者的区别如同后来淄博市专利局审理认定的那样,是“该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二者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但国家专利局可以全然不顾这些事实而按照“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依法认定产品B为合法的专利产品。
显而易见,就在产品B被国家专利局认定为专利产品的那一刻起,专利A的持有人王连强和专利B的实施者淄博管业之间矛盾的种子就埋下了。不难想象,如果王连强不和淄博管业对簿公堂,而是对其口头警告,淄博管业会理会王连强吗———“我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在手,你奈我何?”
“普通的消费者和业内人士对知识产权意识的淡漠和对《专利法》知识的欠缺,客观上给侵权行为提供了有利的舆论环境。”对于地暖行业专利侵权的乱象,地暖行业的另一位业内人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这位业内人士也以王连强诉淄博管业的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说,在普通消费者和业内人士不知道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之前,有多少人会将淄博管业的B产品视为侵权产品而进行排斥或对淄博管业进行谴责呢?万一B产品确实像淄博管业宣扬的那样是受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草率的谴责岂不是冤枉了“好人”?何况,并非所有在普通消费者看起来“长得比较像”的专利产品之间就必然是侵权和被侵权的关系。这位人士举例分析:专利产品D虽然能明显看出是模仿专利产品C而加工出来的,但如果D产品是针对C产品的缺陷而进行了创造性的改进,那么,有关专利产品D的市场推广行为就不一定对专利产品C构成侵权。“显然,面对如此复杂的专利知识,大多数普通的消费者和业内人士不愿冒着陷入一个法律纠纷的风险而去谴责一个可能的侵权事件或产品。而这,正是包括淄博管业在内的地暖专利侵权者们得以堂而皇之地拿着他们的专利产品去做广告、参加展会或者从事其他市场推广活动的原因。”
支招———大力发动群众 积极引导舆论
出了问题,终究得有办法解决。面对肆无忌惮的地暖侵权行为,我们到底该如何面对?有人指出:解铃还需系玲人———能遏制目前地暖行业专利侵权乱象的人,只能是专利侵权现象的当事双方———侵权者和被侵权者。但在我国目前的市场体制下,在指望侵权者能够良心发现进而改掉投机取巧的恶习之前,能有效遏制这一恶习的,只能是被侵权者。
对此王安生提醒说,业内同行应该进一步了解《专利法》及相关知识,在申报专利之初就应该以强烈的防范意识尽可能地把可能招致麻烦的漏洞堵上。他提醒说,假如您的产品的特征之一是方形,那么你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在申请保护范围的时候,如果写明“方形”的同时加上“但不局限于方形”这几个字,就很可能让一些原本打算把您的产品从“方形”改成“圆形”后去申报专利产品的投机取巧者从一开就打消这个念头。否则,很可能会像王连强一样,要长时间遭遇一个原本是仿冒你“方形专利”却拿着“圆形专利”护身符的人在市场上大肆推广。
此外,还有人指出,虽然维权困难重重,但被侵权者该出手的时候还应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当事的侵权者。更重要的是,在维权成功后,要充分利用维权成果在行业内展开强大的舆论攻势,在威慑其他侵权者的同时,借机向业内人士普及专利常识,为日后继续维权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建议,被侵权者应充分发动“群众”,积极采取法律之外的维权行动。对于侵权者,不管是“警告”、“通知”还是“友情提醒”,都要明确告诉对方:你已经侵犯我的专利权了。并且要利用一切机会,让尽可能多的“人民群众”知道“那个人”侵犯了你的专利权。这位业内人士以王风林被侵权现象为例建议说,王风林既应“警告”他那位不好驳面子的朋友犯下了“引狼入室”的错误,也应“友情提醒”或“通知”那位侵犯了他专利权的人:“你这是侵权行为”。王风林还应该借助研讨会、展会和年会的机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尽可能多的业内资深人士透漏这一侵权事实。王风林这样做,就是为了让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知道事情的真相,让侵权者的侵权行径有所收敛。这位业内人士还建议,王风林还可以郑重其事地向行业协会和媒体“汇报”或“通报”这件事,尽管行业协会和媒体可能因为缺乏授权也没有合适的突破口来直接处理这事,但如果王风林的“汇报”或“通报”能引起行业协会或行业媒体的重视并以诸如专题研讨的形式进行引导,那么强大的行业舆论就一定会对侵权者产生约束作用。
编辑:Dan d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