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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热合同》发布助推供热计量

   日期:2011-07-06     来源:制冷快报     
核心提示: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供热办获悉,《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示范文本》已经发布,合同文本正式确认后,热计量的几十万居民将按照供暖费多退少不补的政策。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供热办获悉,《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示范文本》已经发布,合同文本正式确认后,热计量的几十万居民将按照供暖费多退少不补的政策。

     合同规定,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向居民提供24小时连续供热。当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时,居民设定的室温在18℃以上,12小时内必须确保居民室温达到18℃。这个时间限制比今年9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缩短了12小时。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最初征集意见要求,居民早上8时设定温度,第二天早上8时才达标,时间太长。缩短12小时后,可确保居民当天就能感受到自己设定的温度。由于传热因素,在只有一家居民用热、周围居民均未用热时,室温达标可能会用更长时间。

     记者了解到,去年开始,北京市对新竣工的1200万平方米,涉及到几十万户的居民首次实施按热计费。也就是居民家中均安装热计量表,如同用水用电一样,居民用多少热交多少钱。当按热计量计费的居民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标准时,居民无需再缴纳超出的部分,而是按照实际用热面积支付供暖费。供热办负责人表示,虽然安装热计量表,但为保证这部分居民的利益,最终结算供暖费时会比照原来的费用,实现“就低不就高”。 据悉,居民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先以原来的按面积缴纳的供暖费用一次性向供热单位支付。随后,当四个月的供暖结束后,供热单位统一向这些热计量居民用户结算费用。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少于按面积计费时,以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为准,居民多交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返还,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采暖费时予以抵扣;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时,居民无需补交相应差额。


编辑:潮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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