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开办了一家足疗馆,为经营需要,2009年12月刘女士找刘某安装地暖,双方约定:刘某负责购买某品牌地暖设备、在地面下铺设水管、安装后室内温度须达到25℃,合同价款为6万元。合同签订后,刘女士按约支付了前期款项,但安装完成后,水管不热、室内温度远远达不到合同要求,根本无法使用。为正常营业,刘女士只好重新购买空调使用。2012年12月,刘女士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拆除机组及地热管网、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并赔偿营业损失5万元。
被告安装的地暖设备并没有明确标示合同约定的厂家,故原告在2011年两次起诉厂家未获结果,纠纷历时3年,庭审时原告的情绪相当激动。被告辩称地暖达不到要求是因为其安装地暖后,原告聘请的工人在装修时破坏了预埋的循环水管,被告被通知到现场后,发现装修工人用铜接头进行了连接,因不符合国家施工规范中不能使用铜接头的规定,导致设备水循环受到影响,各个区域冷热不均衡,导热效果差,因此地暖不热的原因不在被告。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承办人立即赶赴足疗馆实地勘察,发现地热管网铺设在地面下并封闭,两台主机裸露在茶水间成了摆设,足疗馆已经开业经营,如拆除已经埋在地下的地热管网,势必影响经营,从经济角度考虑不现实,经过法官的释明,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拆除地热管网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庭审,原告申请装修工人到庭作证,证人称其没有割断水管,是被告偷工减料少安装一台电机,并且安装有误才导致水管不热。被告与证人进行了激烈争辩。法官耐心地引导当事人,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讲,原告有义务根据合同支付款项,被告有义务安装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暖,现地暖温度达不到,被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温度达不到的原因,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因在原告;即使是案外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调解未果,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拆除主机、返还合同价款。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效力。
[编辑:孟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