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记者从乌市供热行办了解到,在供暖之后,若用户室内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可向辖区的供热单位反映;如果因用户庭院管网老化、管径不匹配或室内采暖设施有问题、室内保温性差等造成的,用户应及时向产权单位或小区物业公司反映;如因供热管线调节不平衡,供热参数达不到要求造成的,由供热单位负责解决。
居民如在采暖期间发现漏水等供热问题时,可联系所属供热单位或辖区供热管理部门,及时反映问题。如果辖区供热管理部门存在推诿、扯皮、推托等问题,用户可拨打乌市供热行办服务热线 2811532反映。
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规定,采暖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20℃。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供热单位的原因,连续24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30日内按供热面积和天数退还用户热费。
同时,用户不得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否则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据悉,今年乌鲁木齐市、区供热信访热线和各供热单位三级用热户质量服务热线24小时已安排专人值守,继续拓展群众供热信访受理及处理渠道。
[编辑:孟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