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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修改供热条例 改善亮点诸多

   日期:2011-09-01     来源:制冷快报    
核心提示: 据记者了解,29日,大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据了解,此次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基本确定,修订的条文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突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供热期限和室内温度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据记者了解,29日,大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据了解,此次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基本确定,修订的条文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突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供热期限和室内温度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这次修订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强调节能环保,推行新能源、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确定按照基础热费和用热量交纳用热费用的制度;二是将供热、用热分别设立章节,明确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实行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四是明确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五是根据目前供热用热实际情况,对用户要求暂停供热或恢复供热,测温以及退费等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2005年实施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后,城市供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现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已显滞后,不能适应城市供热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其重新修订十分必要。重新修订的《条例》,其中不乏诸多亮点。

      第一是停供需交纳热能损耗费。这次修订将停供需交纳热能损耗费列入其中,在征求意见时,很多人对此表示能够理解,认为设立“热能损耗补偿费”制度,体现公平原则。
   
    《条例》规定:用户未在规定时间交纳用热费用,被供热单位停止供热,以及要求暂停用热的,应当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据了解,大连市每年申请停供的用户13万户左右,供热面积800余万平方米,约占12%,绝大多数停供户为多套房住户或者外地购房户。据大连市内一家大型供暖集团对申请停供用户的抽样调查,投资、出租、企业自用、购房度假申请停供的占停供总数的83.6%,而困难群众仅占1.2%。

      有关专家解释说,热具有传导性。一户居民暂停供热,会对其周围居民的供热效果产生影响,同时,也会消耗一定的热量。而采暖建筑居室即使不用热,供热企业也要对供热管网进行维护,供热设备也要进行折旧,发生相应的人工成本。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不断上涨,供热企业成本不断增加,如果热能不能保质保量地传送给用户,白白损耗掉一部分热量,必然会给企业的财务成本和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天津、黑龙江、哈尔滨、沈阳等省市对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供热期限与温度。《条例》规定:大连市供热用热期自当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与原《条例》相比,供热用热期延长15天。因气温变化等特殊原因,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供热用热期。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18℃,其他有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建筑)不得低于16℃。与原《条例》较之,室内温度提高2℃。对供热用热期限、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条例》还规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特殊原因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达12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照停止供热一天计算向用户退回用热费用。

      第三是供热逐步实行计量用热。《条例》规定,大连市逐步实施以计量、温控等方式调节、计算用热量,并按照基础热费和用热量交纳用热费的制度。

      对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经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热设施热计量器具(热量表)和温控装置;对既有居住建筑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逐步进行计量用热改造。

      第四是实行供热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服务,是其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条例》规定,供热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同时还规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放弃供热设施。转让、移交供热设施,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条件的受让人或者接受人,并经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核准。


编辑:潮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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