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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供暖有法律介入 11月起实施

   日期:2011-09-08     来源:制冷快报     
核心提示:据记者了解,近日,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设六章,共四十四条,对百姓关注的供暖不达标等问题索赔有了法律依据。
      据记者了解,近日,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设六章,共四十四条,对百姓关注的供暖不达标等问题索赔有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由于体制性、机制性、历史性、技术性等问题的存在与制约,由供热质量引发的供热用热矛盾仍然大量存在,通过地方立法,调整供热用热双方的社会关系,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供热质量,保障供热安全非常必要。今年6月29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的实施。之前虽然沈阳市也对供暖的相关问题有过要求,但是并没有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
  
      一、不到18℃将获赔偿
  
    《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用热户赔偿。主管部门将收取供暖单位的供热保证金,一旦出现供热不达标时,供热保证金将用于对市民的赔偿。
  
      二、明确抢修时限
  
      对发生设备事故停止供热的情况,《条例》也有了明确的要求: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抢修。一般事故的抢修时限为6小时,较大事故为24小时,重大事故为72小时,没有及时抢修、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条例》中还规定,针对有的供热单位没有能力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群众公共利益的问题,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将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备实施应急接管,从而保障广大群众的冬季供暖要求。
  
      三、规范用热户行为
  
    《条例》对于用热户的行为有了更加详细的规范,如果热用户出现以下行为,造成自家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要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1、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2、安装放水阀、循环阀;3、擅自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4、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5、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6、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其他用热户用热质量。
  
      据了解,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将会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


编辑:潮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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