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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三审通过

   日期:2011-08-15     来源:制冷快报      
核心提示: 据记者了解,《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在经过三审之后,于8月12日在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黑龙江居民今后的供热采暖将有法可依。
      据记者了解,《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在经过三审之后,于8月12日在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黑龙江居民今后的供热采暖将有法可依。

    《条例》要求所有供热企业都要交纳0.5%-3%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一旦供热单位出现供热温度不达标,又拒不给居民退赔的,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在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居民用户支付。同时规定,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可以选择分步交热费,即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

      新供热条例指出,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供热单位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三种情况下居民不得申请停热:非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况。

      新供热条例规定,用户室温低于规定18℃或合同约定温度的,可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到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无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改进。如果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居民用户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24小时内到现场免费测室温裁定。


编辑:潮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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