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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新条例:供热期室内温度≥18℃

   日期:2012-09-14     来源:《法制晚报》    
核心提示:供热设施损坏,该由用热户负责还是由供热企业负责?近年来因供热设施维护责任不明确,供热企业与用热户之间矛盾频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审议了《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明确了乌市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同时拟规定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8℃。
      供热设施损坏,该由用热户负责还是由供热企业负责?近年来因供热设施维护责任不明确,供热企业与用热户之间矛盾频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审议了《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明确了乌市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同时拟规定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8℃。

  修订草案规定,居民用户以入户端口为分界点,分界点(含计量器具)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热户承担。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分界点(含阀门井)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对自管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

  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8℃,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供热企业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温记录经用热户签字建档。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供热双方可申请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经测量,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要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乌市多年来实行的是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这一制度不利于稳定、持续供热。为此,修订草案取消了这一制度,明确乌市今后实行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在取得乌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热。供热企业在供热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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