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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新条例实施 不达标扣保证金

   日期:2012-10-12     来源:大连电视台    
核心提示:《新闻锋线》2012年10月11日播出:   
      今年供暖期也是新的《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后首个供暖期。新条例对室内温度标准等市民关心的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而且,提出要求供热企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在企业供热质量不达标时,可用来赔付用户损失。

  市民杨女士家住沙河口区工华街附近,楼内供热设施老旧,再加上房子把边,这两年供暖一直不好。前几天,相关工作人员对杨女士家的情况进行了检修,马上进入试水阶段。

  市民 杨女士:“(往年)我都穿棉袄,今年说是十八(摄氏)度,我(供暖)钱都交了,谁知道气温能不能提升上来。”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今年重新制定并颁布实施,将市民最关心的室温保障问题写进条例中,明确了供热期居民用户卧室和客厅的最低室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市集中供热办公室副主任 张鹏飞:“其它有采暖设施的房间,温度应不低于摄氏16度左,同时规定了对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建筑的,也不应低于摄氏10度。”

  按照新实施的《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供热管理部门将向供热单位收取“供热质量保证金”,在企业供热质量不达标时,经过市级主管部门查实后,将动用保证金时赔付用户损失。新条例还取消了按照千分之三收取供热费滞纳金,规定对欠费用户收取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期供热费的百分之三十,累计不得超过用热费用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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