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供暖供冷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辐射供暖供冷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辐射供暖供冷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良好的诚信和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保障辐射供暖供冷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以及《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凡成为中国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会员并从事生产、经营、施工安装、设计研发辐射供暖供冷技术和产品的企、事业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所有辐射供暖供冷行业会员企业接受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恪守“诚信经营”的宗旨。如违反本公约的有关规定,自愿接受中国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增强行业自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不制假、不售假、不偷工减料、不做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者,不贬损同业企业和从业者,不恶意拖欠材料款、其他应付款和工人工资,不转包、不挂靠。
第六条 加强企业现代化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科学合理地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在全行业内大力倡导科技创新理念,发展高科技产品。
第七条 加强企业间的团结与合作,共同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认真履行售后服务责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施工安装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设计高水平和高品位,施工人员培训持证,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预算造价。认真处理和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做好工程的成品保护,做好维修保养服务。
第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十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自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损害他人和同行的合法权益,不扰乱行业市场秩序,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手段:
1. 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产品或技术的声誉;
2. 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 通过行贿、回扣等手段,获取项目或市场销售份额,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4. 违反市场规则的压价行为,搞低于成本价的恶性竞争,干扰、破坏其他企业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5. 招投标中,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三条 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本着“民主协商、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的原则,做好企业行业自律工作,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中国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访与举报工作,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本委员会会员企业要维护本行业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企业单位,经查证属实的,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给与警告,阻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4.通过《地暖月刊》、中国建设报冷暖舒适家居月刊、中国地暖网等媒体或网站公布其违约行为;
5.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6.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可能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抽查鉴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7.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经营企业,号召、组织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并对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站等管理部门,提请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对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在诚信经营、产品创新、质量可靠、供货及时、服务周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进行定期 表彰;每年在高峰论坛或年会对出现违反自律公约的情况总结通报,建立会员企业诚信档案,列出黑名单。通过媒体或网站剖析突出事件,定期公布加入并承诺遵守 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企业退出公约的原因说明等,遵守公约承诺书,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委员会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由违约人承担,违约人不承担费用将予以通报或勒令退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发放到地方协会或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本公约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建筑结构协会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
2013-1-15
[编辑:王丹]